----------第一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5号
被处罚单位:浙江巨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正明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西路2799号-2
邮 政 编码:313000 联系电话:13511215777
我局在监督抽查及后续调查中发现,你公司申请制造许可时提供的王火根、朱建国等2人的职称证书系假证。
上述事实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撤销浙江巨申有限公司制造许可;
2.浙江巨申有限公司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制造许可。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例-----------
国市监处〔2019〕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新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官华
地 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美宝工业区第3栋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电话:13823729215
我局在监督抽查及后续调查中发现,你公司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陈伟标、龚兆云、彭书建、胡禄生、李卫东、刘世阳等6人实际不在你公司任职,同时你公司取证后拆除了试验塔,不再满足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吊销深圳市新日有限公司制造许可证;
2.三年内不予受理深圳市新日有限公司制造的许可申请。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3月28日
----------第三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国市监处〔2019〕7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亚洲富士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道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田心社区金田路321号厂房一、二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电话:13600443155
我局在监督抽查及后续调查中发现,你公司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陈娟、张汉文、肖正群等3人实际不在你公司任职,同时你公司在深圳的制造场地不再具备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条件。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吊销深圳亚洲富士设备有限公司制造许可证;
2.三年内不予受理深圳亚洲富士设备有限公司制造的许可申请。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3月28日